安徽军工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和执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处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监管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业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四)严格教育、管理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室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业。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督促其纠正。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领导、督促集团公司纪委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六)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规定,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七)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监督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预防腐败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三)发现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有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一)办公室在集团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人力资源部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定期考核以及日常人事、薪酬管理等工作中,坚持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相关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经济运行部在组织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招商引资、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发现违反制度、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财务部在企业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收益、投融资管理,以及日常财务管理中,对违反规定侵害国有资本收益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科技发展部在企业科研项目、工艺、技术、质量管理中,发现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政策法规部在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和分立、解散、清算、关闭破产,核销债权等工作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党群部在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协调做好廉洁文化进企业工作。发现相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审计监察部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入、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监督,以及企业负责人任期、定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对违反规定侵害国有资本收益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集团公司机关党委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将党风廉政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相关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纪委负责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每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主要责任单位和协同责任单位。
第十条 主要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任务,制定落实计划,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工作要求和标准。
(二)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融入本单位业务工作,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积极主动地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分管领导意见抓好落实。
(四)密切与协同责任单位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完成所承担的分工任务。
(五)对所承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汇总所承担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分管领导和纪委。
第十一条 协同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主要责任单位联系,明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
(二)主动配合主要责任单位的工作,共同完成所承担的分工任务。
(三)积极配合主要责任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四)按主要责任单位要求,提供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承担检查考核所属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职责,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与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还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